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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浅析如何划分本案好意搭乘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016年05月06日12:15 

[简要案情]

原告李玉兰(女)与被告黄建军(男)原本就认识,黄建军拥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平时没有用来跑运输业务。2013年6月8日,李玉兰很急切的要求黄建军帮忙搭乘她去南翔方向追一辆长安车。黄建军犹豫后答应了李玉兰的请求。李玉兰因系女性不好意思和黄建军挨得太近,选择侧身横坐在摩托车上,黄建军劝其顺着自己方向坐不听。黄建军在李玉兰的催促下,将摩托车速度开得很快。李玉兰在乘坐时不停的拿手机打电话,黄建军驾车行至一弯道处操作不当摔倒,将李玉兰摔下摩托车,导致其身上多处骨折和外伤。李玉兰在抢救和治疗的过程中,共花去医疗费30000余元。李玉兰要求黄建军赔偿其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共计16余万元。黄建军认为李玉兰是无偿搭车,并且自己曾劝告李玉兰坐正位置,以免发生危险,李玉兰不听其劝告,在乘坐时还打电话分神,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李玉兰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李玉兰找黄建军多次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黄建军出于好意搭乘李玉兰到南翔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黄建军如何赔偿搭乘人李玉兰的损失。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玉兰是无偿搭乘黄建军驾驶的车辆,双方之间没有客运合同关系,黄建军对王李玉兰不应当承担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而且,李玉兰不听黄建军的劝告,坚持侧身横向骑车,乘坐时还打电话分神,是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的重要原因。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李玉兰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玉兰虽然是无偿搭乘楚某的车辆,但这并不能免除黄建军的义务。黄建军既然同意李玉兰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就和搭乘人李玉兰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无偿服务的合同关系,黄建军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运送的义务。黄建军在运送过程中未能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黄建军违章造成的。其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因此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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