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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迷离的驾驶员掉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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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0-04-17 16:37【





 案 情 介 绍

2018年5月19日下午,原告朋友盛某在驾驶上述车辆在X到X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赶到现场后进行报警处理,交警告知原告单车事故直接通知保险公司即可。后原告通知被告,并由被告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和车辆进行了勘查和定损。在原告办理理赔过程中,被告以无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致本案纠纷发生。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施车费等保险金,共计29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行驶证、盛某的驾驶证、盛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车辆及驾驶人身份合格的情况。


2、保险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的情况。


3、通话记录一份、被告发的短信一份,证明原告在出事故后及时向110及被告报案的情况。


4、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发票二张,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损失费用为29000元的事实。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的时间及保险期间属实。2018年5月19日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时称是其自己驾驶的,后经了解,实际驾驶人系原告朋友盛某,保险公司到现场时看到原告本人在场,实际驾驶人已不在现场,被告方无法核实实际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证,是否存在饮酒、注射毒品等情形,故对其损失拒赔。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保险公司为证明其在本案中的抗辩主张,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5、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投保人申明、机动车综合商业条款各一份,证明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原告在投保人处都进行了盖章;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对于被告的责任免除进行了约定;事故发生以后,作为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逃离、驶离现场的拒赔;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也拒赔。


6、(X)浙X民初X号民事裁定书、起诉书副本各一份,证明原告报案当时称是由他本人驾驶的,5月20日才说是由盛某驾驶的,2018年5月19日下午保险公司赶到的时候,当时盛某已经不在现场。






 法 院 审 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9日,原告梁某所有的浙AXXXX号小型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7月19日12:00时起至2018年7月19日24:00时止。2018年5月19日下午,盛某驾驶浙AXXXX号小型轿车在X到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浙AXXXX号车辆损失即维修费28000元、施救费1000元,共计29000元。






 法 院 判 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设立的保险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保险合同订立后,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为保险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无法核实实际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证,是否存在饮酒、注射毒品等情形,故拒绝赔偿,但其未提供相应佐证的证据材料,也无法确认驾驶人存在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责任免除的情形,因此,被告该辩称不予采纳。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施车费共计2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梁某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2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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