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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怎样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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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8-08-09 12:40【

在现在这个出门已经不用带钱包、银行卡的当下,带一个手机-微信-支付宝,扫扫二维码,便可轻松付款。

那么如此简单的支付环境下,会不会产生一些让我们头疼的事情呢?比如:民间借贷,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后,转账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呢?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呢?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不同的情况其证明力也是不同的。


聊天记录中是否包含有利信息?


1、有明确的借钱信息,借贷关系一目了然。

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微信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那毫无疑问,这时的转账记录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


2、无有利信息,借贷事实无法确定。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只有一个转账记录,那这时的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因为法官无法判断这是否属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不利后果:

 

1、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无其他有利证据,无法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

 

2、给了债务人较大的狡辩空间,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太弱。

 

相关提醒:

 

1、微信转账截屏的效力等同于微信转账记录,也必须要有有利信息的证明才可以,有能够明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

 

2、微信借款时不妨将双方的借贷关系说清楚,然后将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共同截屏,如此才能作为一份完整的证据。

 

3、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打电话时的手机录音等方式先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来证明,也是可以拿回借款。

 

微信转账记录和借贷关系明确的聊天记录共同作用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

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3个方面的条件:

 

一、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网络聊天记录多以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主,而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界面显示出来的聊天主体均具有特定的昵称,举证责任人需举证证明该昵称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这可以通过到提供聊天软件服务的相应服务商处调取QQ和微信号码注册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证明。

 

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的真实性。由于网络聊天记录以计算机数据技术为支撑,具有易复制性和易破坏性的特定,在数据提取过程可以通过特定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复制、修改和删减,因此,在网络聊天记录的提取过程中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在实践操作中,举证责任人可以采取聘请提供聊天软件的服务商技术人员进行信息提取或者对提取的聊天记录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寻求适格证人作证,在证人的监督下进行聊天记录的提取,这些方法均可以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对于聊天记录的保存形式可以是将手机或电脑上的聊天界面进行拍照或者截屏后打印,也可以是通过特定技术将聊天记录提取出来后打印或者存贮在特定的设备或者介质中,将特定的设备或者介质提交给法院。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1、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

 

2、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3、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

 

完整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即网络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网络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须与该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有联系,包括该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有实体意义上的联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如聊天记录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额、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的约定、借款及还款的时间等等,这些都对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借款支付凭证。在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对借款人的信息、借款的金额、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并有借款支付凭证佐证的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佐证证据对借款的事实予以佐证,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辅助证据,与借条或借款协议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证据链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并没有给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向出借人提出借款,出借人给借款人支付借款后,难以收回,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载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讨借款事宜的网络聊天记录就成为了关键证据,但是仅凭网络聊天记录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因此,如果只是没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而有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出借人催收借款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资料予以佐证,那么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与这些证据一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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