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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修理还是更换?一起车损理赔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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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0-04-03 17:00【





 案 情 介 绍

2013年5月3日,张某驾驶豫AXXXX车沿高速X至X方向行驶至K1744+134.2M时,与其左侧护栏相撞后车辆失控,前行依次与前因堵车停放在车道的19辆车连环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伤、19两车受损、公路设施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包括其所有的陕BXXXX车受损以及其和车上人员袁某受伤。某公安局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责,其无责。2013年4月27日,其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13年5月27日,车损经某交警大队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定损,认定车损金额为91871元。后原告与被告协商理赔事宜,被告拒赔。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91871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的陕BXXXX车确在其公司投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原告主张车损91871元部分有异议,车坏了,应先修理,而原告提供的清单均显示更换,该车新车价格才11万,该车事故不算太大,其认为这个数字过高。另,负全责的张某应先赔偿,应追加张某为被告。






 法 院 审 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张某驾驶豫AXXXX车沿X高速X至X方向行驶至K1744+134.2M时,与原告车左侧护栏相撞后车辆失控,前行依次与前因堵车停放在车道的19辆车连环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伤、19两车受损、公路设施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陕西省某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责,原告无责。该事故致原告车受损、原告及车上人员袁某受伤,原告车陕DG5121于2013年4月27日在被告处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2013年5月27日,某交警大队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定损,金额为91871元。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车损金额91871过高,未提供相反证据,又放弃司法鉴定评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在卷佐证。






 法 院 判 决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方之间即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对此无争议,应为合法有效。现原告投保的车辆被他人撞损,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车辆损失费91871元过高、应修理而不是更换一节,该费用系某交警大队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定损,被告对此持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作证,又审理中放弃司法鉴定评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又辩称应追加张某、张某某赔偿一节,因原告与被告有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选择保险公司作为赔偿对象,于法不悖,被告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赵磊支付车辆损失费918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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