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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单位车撞伤人!!赔款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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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7-05-04 10:17【
导读
  员工驾驶单位车辆履行职务,不想发生车祸将一行人撞伤。公司在向伤者赔偿后,又状告该肇事员工赔偿损失。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向被告员工追偿缺乏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 例】

         宋某是天津市一家信息技术公司的员工。2014年4月5日,宋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驾驶公司所有的小轿车与一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对方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宋某驾驶车辆在非机动车道上与未走人行道的赵某发生碰撞造成损失,在交通事故中系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宋某垫付赵某相关费用2600余元。

        事故发生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法院调解,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赔付赵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万余元;宋某所在的公司除已向赵某支付的3万元医药费外,一次性赔偿赵某医药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万余元。如数赔偿后,上述公司诉至法院向宋某追偿上述款项,共计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宋某辩称,他是原告公司员工,事发当日是受公司指派并驾驶公司车辆到公司承担的工程现场去点名和派单,发生事故并非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被告宋某在原告公司人事岗位工作,发生事故时驾龄不足两年,其驾驶车辆系原告所有并供公司日常事务所用,无专职驾驶司机,由多人轮流使用。原告未对车辆使用管理作出规定,未为该车辆购买商业险。另外,上述事故发生路段系城市快速路辅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区分并不明显。

  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宋某在执行原告的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原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被告主张追偿权是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首先,《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其行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其行为并未超出履行职务的范围。在此情况下,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主张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齐明进一步分析称,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上述情况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了损失。二是用人单位通过相应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尽到了管理责任,即为降低风险采取了必要的、充分的管理措施。
        
      具体到本案,事发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区分并不明显,原告驾车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原告并未对车辆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原告如果对车辆的使用进行合理规范,并对车辆行驶造成的风险做出足够的预防(如购买足额商业险等),上述风险足以减小和避免。综合以上两点,本案原告不满足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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