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新疆交通事故律师联盟网!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在线加盟
18509910970
律师加盟
首页
经典案例
专业律师
司法鉴定机构
假肢公司
车辆、财产评估机构
常见问答
最新标准
法律法规
关于我们
交通人伤赔偿计算器
热门关键词:
新疆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赔偿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交通事故律师联盟网资讯中心
»
司法解释
»
交通肇事罪中关于自首问题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中关于自首问题的认定
文章出处:新疆交通事故律师联盟网网
查看手机网址
扫一扫!
扫一扫!
人气:
-
发表时间:2017-09-01 23:24【
大
中
小
】
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等是《道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义务,因此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自首,往往有一定争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2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给予了明确: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所以,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刑事审判参考》第696号、899案例)
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同样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刑事审判参考》第697号案例)
下一篇:
对违法处罚有异议?如何申请复议看这里
上一篇:
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范本)
此文关键字:
交通事故律师
新疆交通事故赔偿
新疆交通事故律师
乌鲁木齐交通事故律师
新疆司法鉴定
相关资讯
相关司法解释
对违法处罚有异议?如何申请复议看这里
交通肇事罪中关于自首问题的认定
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范本)
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多久可以拿到“认定书”?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30个问题超详解析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30个问题超详解析
新疆交通事故律师||有车一族应该懂得的交通法规
新疆交通事故律师||有车一族应该懂得的交通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新资讯文章
没缴纳社保,工伤能索赔吗?
交通事故,农村户口如何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无法判定交通事故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那些情况下仍然计算工龄,你都知道吗?
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的6个大坑!
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高院答复!
新规定: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1月18日起将负同样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灵活执行维护受害方利益!
遭遇恶意“碰瓷”,如何处理最好?
失业金怎么领?最多能领取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