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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能获得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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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8-01-12 15:55【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3日,原告覃xx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西山xx路段时,与被告郝xx驾驶的新BHL2xx号别克车发生碰撞,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覃xx此次事故无责任,被告郝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被告郝xx驾驶的车辆新BHL2xx号别克车在被告xx财险昌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


原告覃xx诉称,2012年10月13日,原告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西山xx路段时,与被告郝xx驾驶的新BHL2xx号别克车发生碰撞,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此次事故无责任,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郝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财险昌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仅支付了少量医疗费,其他各项费用均未进行赔偿,原告基于以上事实特诉至法院。

被告郝xx辩称,事故属实,我是车主,也是肇事司机,我在被告xx财险昌吉支公司处买的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


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健康权、身体权的,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覃xx残疾赔偿金35842元(17921元×20年×10%);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覃xx误工费17914元(169天×106元/天);

三、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覃xx医疗费1087.26元;

四、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覃xx护理费1612元(13天×124元/天);

五、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覃xx伙食补助费325元(25元/天×13天);

六、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覃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七、驳回原告覃xx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郝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应向原告覃xx合计支付款项58780.26元,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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