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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截肢,假肢费用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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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1-07-20 14:05【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8日,案外人郭某驾驶新能公司承租的作业车发生故障后,冯某驾驶新能公司所有的货车与该车并排停驶于道路中间勾电维修,使道路堵塞,造成此路段熊某某驾驶客车和杨某某驾驶轿车先后停驶在道路上,杨某某熊某某分别下车查看路况,随后冯某新驾驶由高某向高兴旺租赁货车行驶至此,与前方停驶别克轿车和客车相撞,造成杨某某熊某某受伤,三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冯某郭某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杨某某被送至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双侧对称创伤性膝切断。2014年4月12日,杨某某购买大腿假肢一对,花费536000元,并建议三年更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在保险赔偿之外杨某某剩余的损失由新能公司与高某各负担50%,待杨某某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普通适用性假肢费用后,另行向法院一次性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维修费,本次支持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维修费在另案诉讼中可多退少补。2019年6月,杨某某在乌鲁木齐昊博重康假肢矫形装配有限公司安装C-leg假肢二具,每具200000元,更换周期为三年;假肢每年需要维修保养一次,每次的维修保养费用为每具假肢总价格的5%。在审理中,新能公司申请追加高某为共同被告,杨某某明确表示不追加高某为本案共同被告,仅要求新能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新能公司申请对杨某某假肢费用以定期金的方式支付,其法定代表人自愿作为新能公司的担保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杨某某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杨某某经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乌鲁木齐昊博重康假肢矫形装配有限公司专业技师诊断,根据其年龄、截肢面等实际情况,为达到功能补偿及安全性功能,建议并实际为杨某某安装C-leg假肢二具,每具200000元,更换周期为三年,每年的维修保养费为假肢费用的5%。新能公司认为杨某某安装的假肢属于高档豪华型,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新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乌鲁木齐昊博重康假肢矫形装配有限公司专业技师根据杨某某的年龄、截肢面,以及杨某某身体“有特殊需要”等实际情况,为达到其功能补偿及安全性功能,建议并实际为其安装了C-leg假肢二具,符合本案客观实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新能公司主张杨某某安装的假肢属于高档豪华型、由此造成其赔偿金额过高的上诉意见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杨某某本次安装假肢亦为其维持身体功能所需,故对新能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新能公司一审期间申请对杨某某假肢费用以定期金的方式支付,其法定代表人自愿作为公司的担保人,原审根据杨某某实际病情需要,判决新能公司按照每三年使用周期支付假肢费用220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维持原判。

综上可知,假肢费用的主张,并非是统一标准,国产普通适用型也不是必然要求,根据伤者受伤部位不同,需达到的功能不同,国产假肢有些无法满足伤者的需求,依据伤者自身病情选择进口假肢也是符合实际的,因为假肢价格高昂,考虑多方面因素,假肢费用由义务人分周期支付,根据假肢机构意见确定更换周期及假肢维修费。如果您也需要帮助,欢迎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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