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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致残,如何主张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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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7-12-25 17:04【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1日22时15分许,王xx驾驶新AP24xx号小型客车,沿河北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北东路与长春路路口时,与行人高x发生挂撞,至高x受伤,造成伤人交通事故。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市区大队认定,被告王xx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高x无责任。被告王xx驾驶的肇事车辆新AP24xx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法院审理

经新疆xx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高x为器质性(脑外伤)神经症样综合征;2016年3月21日的颅脑外伤是本症发生的直接原因。经新疆xx双语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高x头部受伤后遗留器质性(脑外伤)神经症样综合征为X级(十级)伤残。鉴定过程中,原告高x产生鉴定费3550元。

另查明:原告高x自2014年7月24日至2016年5月16日一直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京疆路xx小区居住(属四平路社区)。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出院证、社区居住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被告王xx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除了在原告住院期间支付的5000元外,在原告刚入院时还垫付了2168元医疗费。同时辩称:1、误工费有异议,因为原告高x事故时没有上班;2、对护理费有异议,因为原告父亲没有上班,原告住院期间有三天其在医院;3、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异议,因为原告住院期间其带原告吃过几次饭;4、对交通费有异议,因为原告住院期间,其接送了原告的父亲,原告出院也是其送的,原告父亲坐公交车,交通费没有这么高;4、对鉴定费有异议,认为已经有了医院诊断,原告出院后就去上班去了,不存在伤残;5、对精神抚慰金不认可,认为原告住院时,其与原告在精神上已经沟通过。此外,被告王xx表示营养费即使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不认可,也愿意自己承担,因为生病了就要吃好点儿。




裁判依据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王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将原告高x碰撞致伤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故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x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x误工费7791元;

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x护理费2478.96元;

四、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x伤残赔偿金56926.86元;

五、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x精神抚慰金1000元;

六、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x交通费200元;

七、被告王xx赔偿原告高x医疗费5616.39元;

八、被告王xx赔偿原告高x住院伙食费1680元;

九、被告王xx赔偿原告高x营养费500元。

以上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被告王xx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对于人身损害,一般都会对伤者造成精神痛苦和身体痛苦,伤者在合理范围内主张精神损失,法院也会酌情考虑予以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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