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为何无法主张保险权利?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3日,原告罗某某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2日。2016年7月16日,原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及乘车人李某、王某某受伤。原告按照保单约定向被告索要保险金,但被告予以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新疆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按照罗某某、王某某、李某的伤残等级,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意外伤残保险金。关于原告是否有权主张王某某、李某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问题,案涉保险单明确约定了本案所涉保险为意外伤害保险,对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故案涉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本人主张。案涉保险的连带被保险人李某和王某某虽在保险理赔阶段委托过原告理赔,但在本次诉讼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两人明确将案涉保险权益转让给原告,并由原告向被告主张保险金,故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李某和王某某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自然是可以主张自己的保险利益的,但保险种类繁多,同一种险种内容也不尽相同,一份保险中也可能出现连带被保险人和主被保险人,在主张权利时只能各自主张自己的权益,不能随意代替他人主张,如果确实其他人因自身原因一时无法主张的,也可通过转让保险权益给他人来授权他人主张,但直接越过这些主张是不可行的。如果你也需要帮助,欢迎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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