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逃逸,伤者如何获赔?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5日16时30分,被告寇xx驾驶被告xx设备公司所有的新AU09xx号解放牌车由南向北行驶到米东区米东中路米东区交警大队灯控信号路口时,与由东向西从人行横道上过公路的才x甲和抱孩子才x乙的原告常xx碰撞,造成原告常xx、才x甲和才x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米东区大队认定,事故发生后寇xx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被告寇xx为其驾驶的新AU09xx号车于2014年11月10日在被告xx财保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至2015年11月9日止。原告常xx无固定职业,居住在米东区建华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其住院期间由无固定职业的亲属护理。
裁判依据
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投保了交强险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常xx医疗费5409.89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常xx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120元×13天); 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常xx误工费14756.97元(54407元÷365天×99天); 四、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常xx护理费1937.78元(54407元÷365天×13天); 五、驳回原告常xx要求三被告赔偿交通费500元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常xx要求三被告赔偿营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常xx要求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合计为23664.6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