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只有交强险,能赔偿哪些项目?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3日马xx驾驶被告田xx的新AK21xx号车辆,在南湖北路东八家户康明园人行道内倒车时碰撞原告刘xx致其受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区大队认定马xx负事故全责、原告刘xx无责。驾驶员马xx系被告田xx的雇员。
法院审理 被告田xx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了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住院及复查期间,被告田xx垫付了一定数额的费用。 再查明,原告刘xx自认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已经由被告田xx支付。
裁判依据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区分责任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189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 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营养费3000元。 四、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护理费64630元。 五、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伤残赔偿金14231.71元。 六、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交通费50元。 七、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精神抚慰金1000元。 八、被告田xx赔偿原告刘xx鉴定费800元。 九、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刘xx的款项共计83580.71元,被告田xx应支付给原告刘xx的款项共计800元,上述款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