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新疆交通事故律师联盟网!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在线加盟

18509910970律师加盟

热门关键词: 新疆律师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赔偿

新疆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对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应予以赔偿?

文章出处:新疆交通事故律师联盟网网查看手机网址
扫一扫!对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应予以赔偿?扫一扫!
人气:-发表时间:2014-12-20 13:18【

对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应予以赔偿?

 

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损失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判断是否为可得利益,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预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二是必须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三是必须为直接因违法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确定的,不能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将正常情况下车辆营运可预期的必得利益计算才公平合理。

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种损失已予以确认,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实际上,车辆营运的预期收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根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即可确定受损车辆每天的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