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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费用 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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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7-05-05 16:42【
道路交通事故按后果划分为财产损失、人员受伤、人员死亡事故,事故损害产生的费用及计算如下:


一、财产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二)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2、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计算。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和民间用药无收款凭证的,当事人协商具体数目,达不成协议的,待实际发生后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三、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护理费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五、交通费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宿费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八、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伤残级数)×10%]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11-伤残级数)×10%]

(3)受害人75岁之上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1-伤残级数)×10%]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职工年平均工资÷2
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被扶养人只1人

(1)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1-伤残级数)×10%]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在18-60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1-伤残级数)×10%]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1-伤残级数)×10%](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1-伤残级数)×10%](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被扶养人在2人及以上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被扶养人抚养第一梯交合年限×(依法应当负担每名被扶养人生活费比例之和)+被扶养人抚养第二梯交合年限×(依法应当负担剩余每名被扶养人生活费比例之和)+被扶养人第三梯抚养交合年限×(依法应当负担剩余每名被扶养人生活费比例之和)……+被扶养人最后一梯抚养年限×依法应当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比例] ×[(11-伤残级数)×10%]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依法应当负担每名被扶养人生活费比例之和大于等于1的按照1计算,小于1的按照实际得数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例:2013年5月1日,农民甲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生前与其妻子养育3孩,分别为7岁,4岁,2岁,甲弟兄3人,父母在世,分别为74岁,72岁,则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中的部分指数为:抚养父亲6年、负担比例1/3;抚养母亲8年、负担比例1/3。抚养一孩11年、负担比例1/2;抚养二孩14年、负担比例1/2;抚养三孩16年、负担比例1/2;第一梯交合年限为6、第二梯交合年限为2、第三梯交合年限为3,第三梯交合年限为3、最后一梯抚养年限为2。

 十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受害人在60-74之间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死亡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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